审理经过
申请人**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临环(行)罚(2015)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即对周杰处罚款人民币24000元及加处罚款人民币24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受理该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临安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3月3日作出的临环(行)罚(2015)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