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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晓*与建德市公安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应晓*诉被告建德市公安局道路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一案,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8年在建德市新安江购买了一辆发动机号为08038403、车架号为L4HGTEJP186000828的平板摩托,曾登记上牌浙A。由于原告绝大多数时间在杭州,该摩托车一直摆放在建德市新安江,缺少养护,偶尔使用均需维修。2015年3月9日,因该摩托车无法正常使用,原告将部分外壳等部件拆卸后送去维修,移行至政法路口时,被告以检查行驶证为名将原告拦下,原告当即打开前储物箱,发现自登记后一直置放其中的行驶证等不见了(注:由于较少使用,所以具体失窃的时间、地点和何人、为何单窃行驶证的原因及与此次拦检行为是否有关等不明)。原告说明移行目的后,被告问及原告该摩托车来源及是否持有驾驶证C照。原告出示驾驶证后,被告适用简易程序,以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为由,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第13条的规定,作出编号为3301821412168503、3301821412168492的两个处罚决定,分别给予罚款200元,并以累计记分已达12分为由,作出编号为3301823410861124的行政强制措施,扣留了原告的驾驶证和摩托车。综上,被告作出上述处罚决定和强制措施在适用法律与处罚上明显不当,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撤销编号为3301821412168503、3301821412168492的两项行政处罚决定及编号为3301823410861124的行政强制措施。2、返还发动机号为08038403、车架号为L4HGTEJP186000828的摩托车机身。3、返还编号330101012931的驾驶证一本。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应晓*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撤销编号为3301821412168503、3301821412168492的两项行政处罚决定及编号为3301823410861124的行政强制措施,该请求包含了三个相互独立的行政行为,原告应就不同行政行为分案提起行政诉讼,经释明,原告仍然坚持要求在一案中一并处理。原告就若干行政行为一并提起诉讼,属诉讼请求不明,在本案已经立案的情况下,依法应当驳回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应晓*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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