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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家卫生室与建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建卫医罚[2014]2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2014年12月17日,建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建卫医罚[2014]2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建德市梅城镇顾家卫生室未按《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消毒、灭菌,未将医疗废物分置于专用的包装物和医疗废物暂存处未贴有“医疗废物危险警示标志”、“禁止吸烟”、“禁止饮食”的标签,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2500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2月17日送达,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2015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送达建卫医催[2015]4号《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缴纳罚款2500元及加处罚款2500元,共计人民币5000元,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建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对其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建卫医罚[2014]2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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