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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马超岗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建城法罚字[2014]第2100656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建城法罚字[2014]第210065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2014年10月22日18时52分许,马超岗在建德市寿昌镇桥东路46-7号前人行道上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烧烤炉1台,餐桌3张,灯箱广告1只,风扇2只,占地面积9.95平方米,无法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批许可证明,其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和《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马超岗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100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1月10日送达,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罚款义务。2015年3月18日,申请执行人送达建城法寿强催(法)字[2015]第1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对其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建城法罚字[2014]第2100656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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