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诉被告淳安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汪**于2015年11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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