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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瓦厂与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建土政罚决[2014]15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建土政罚决[2014]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2013年7月,建德**瓦厂经合法审批,取得位于建德市下涯镇施家村799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砖瓦厂,在实际建设过程中,超审批占用13546平方米土地建造厂房用于工业建设,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有建筑物占地面积6056平方米、建筑面积6056平方米。所占土地11171平方米为农用地(1090平方米为耕地、705平方米为园地、4639平方米为林地、4737平方米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341平方米为建设用地(341平方米为住宅用地)、835平方米为未利用地(835平方米为其他土地),位于有条件建设区,211平方米为农用地(211平方米为林地),位于圈外林地范围内,共建有建筑物占地面积5552平方米、建筑面积5552平方米,均不符合下涯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988平方米为建设用地(350平方米为工矿仓储用地、638平方米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建有建筑物占地面积504平方米、建筑面积504平方米,位于允许建设区,符合下涯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杭州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杭土资执[2008]39号)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建德**瓦厂退还非法占用的13546平方米土地,限期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建造的5552平方米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建造的504平方米建筑物,并处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农田以外的12558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25元、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988平方米建设用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328770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2月24日送达,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亦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2015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送达建土催字[2015]第36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对其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中责令建德**瓦厂退还非法占用的13546平方米土地、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建造的5552平方米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及罚款人民币328770元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建造的504平方米建筑物的内容,不符合强制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建土政罚决[2014]15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责令建德**瓦厂退还非法占用的13546平方米土地、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建造的5552平方米建筑物及恢复土地原状的内容,由建德市下涯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罚款人民币328770元的内容,由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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