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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淳安县公安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新好诉被告淳安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汪新好于2015年11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新好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新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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