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波市**术监督局与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术监督局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鄞)质监罚字(2014)8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17000元的内容,本院于同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宁波市**术监督局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鄞)质监罚字(2014)8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一、被执行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行业标准的混凝土多孔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被执行人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行业标准的混凝土多孔砖;2、处罚款12000元,上缴国库。二、被执行人生产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混凝土普通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被执行人停止生产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混凝土普通砖;2、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上述一、二项合计罚款17000元,上缴国库。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鄞)质监罚字(2014)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收到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自动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5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鄞)质监催执字(2014)86号催告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执行通知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决定中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宁波市**术监督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行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不予执行的情形。因被执行人李**未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宁波市**术监督局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鄞)质监罚字(2014)8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17000元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