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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源局与温州龙湾**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温土资龙罚[2015]009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温**服务有限公司破坏耕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温土资龙罚[2015]009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5年3月16日送达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温州龙湾**务有限公司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88.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48912元。2015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退还土地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4日作出的温土资龙罚[2015]009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温**服务有限公司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88.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的内容,由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瑶溪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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