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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与平阳**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平阳**护局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平环罚字[2015]26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雷*逾期不缴纳罚款20000元所应支付的每日3%加处罚款。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平阳**护局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平环罚字[2015]26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5年3月20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雷*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2015年9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雷*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自该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后十六日起其应支付的加处罚款已逾罚款数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该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故被执行人雷*逾期不缴纳罚款20000元所应支付的每日3%加处罚款以20000元为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阳**护局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平环罚字[2015]2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加处罚款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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