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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周*(系周**之子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余*英诉被告文*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周**、郑**、周*、周*、周*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要求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第三人的违法建设予以处罚,依法拆除第三人位于文*县大峃镇周村街95号的违法建筑。原告周**、余*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9月11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余*英因被告已作出了文住建不予罚字[2015]第00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行政执法案件处理结果告知两原告,故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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