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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有限公司与苍南县国土资源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苍土资执罚[2015]000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院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苍土资执罚[2015]0005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年1月29日送达被执行人。决定内容为:一、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241.2平方米;二、限被执行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面积为126.3平方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015年5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但责令退还土地属客观上无法强制执行的内容,不予执行;其余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源局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苍土资执罚[2015]0005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内容,由苍南**源局组织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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