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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源局与泰顺县**心小学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泰顺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泰土资罚(2014)5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泰顺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泰土资罚(2014)5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泰顺县**心小学于2012年10月15日,未经批准擅自在罗阳镇仙居村动工建设学校操场,至同年10月20日完成地面硬化。经实地勘测,该项目占地面积981.80平方米,建筑面积981.80平方米。土地权属为罗阳镇仙居村集体土地。土地类型为耕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属于有条件建设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四至为东至小路,南至学校围墙外口及操场,西至学校操场,北至小路。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执行人泰顺县**心小学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操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性质上属于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泰顺县**心小学退还在罗阳镇仙居村非法占用981.80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二、限泰顺县**心小学十五日内自行拆除罗阳镇仙居村非法占用981.80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建筑面积981.80平方米。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4年12月10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泰顺县**心小学,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2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处罚决定。为此,申请**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泰顺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泰土资罚(2014)5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并由泰顺县罗阳镇人民政府自行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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