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诸市监案字[2014]467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已于2015年7月21日缴纳罚款20000元,故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对诸市监案字[2014]46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