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6月11日对被申请执行人浦江**有限公司作出的浦工商检(2014)10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浦工商检(2014)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浦工商检(2014)10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