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浙**限公司诉被告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浙**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