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义**护局与浙江**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浙江浩**司环保违法行政处罚一案,武义**护局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武环罚(2014)第2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义**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18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6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限公司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回告了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程序终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金武执非字第1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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