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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永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田诉被告永康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田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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