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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郑**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义执法行罚字[2015]第0103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4年,被执行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义乌市佛堂镇梅林村开办私人诊所,从事医疗执业活动。2014年7月15日14时38分,申请人对该诊所检查时发现,发现该诊所处于营业状态中,经调查,被执行人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5年10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义执法行罚字[2015]第010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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