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素清诉被告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沟通处理为由,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素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义乌市**民委员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李*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施**与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义乌**源局与义乌市福**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义乌**源局与义乌**管理局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义乌市**民委员会与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义乌市**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郑**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