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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与方**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素清诉被告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沟通处理为由,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素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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