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义乌市**村民委员会与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义执法行罚字[2015]第X06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3年5月,被执行人在未取得相关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义乌市佛堂镇田心四村西侧的老果木场地块出资建设花坛用于绿化。于2013年年底建成占地面积为3156平方米的骨灰存放堂附属道路。附属道路具体四至:东面靠路,北面靠骨灰存放堂主体建筑,其他周边为空地。上述土地经核对义乌市佛堂镇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其中园地1587.8平方米,林地34.5平方米,草地609.9平方米,城镇及工矿用地1.3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922.5平方米。并经核对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位置图,其中其他建设用地为1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园地2050平方米、林地34平方米、自然保留地1071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1、责令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3156平方米土地给原土地权属单位;2、责令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附属道路;3、责令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15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附属道路,并在三个月内恢复被非法占用的土地原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5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第2、3项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义执法行罚字[2015]第X0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2、3项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义乌市佛堂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