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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承山与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承山诉被告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承山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承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金承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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