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浙江**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浙江**限公司违法建设行政处罚一案,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的武建罚(2014)第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19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6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u0026ldquo;点对点u0026rdquo;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限公司名下账户有存款,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回告了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先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金武执非字第1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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