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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遂**限公司与遂昌**管理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遂昌**管理局于2015年4月2日作出遂工商案字﹝2015﹞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因涉嫌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违法行为罚款50000元。由于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遂昌**管理局2015年4月2日作出遂工商案字﹝2015﹞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遂工商案字﹝2015﹞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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