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缙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缙云县小海婺剧团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未执行120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缙云县小海婺剧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又不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丽*执非字第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