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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源局与丽水周**有限公司、吴**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庆元**源局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庆土资罚(2014)Y029号行政处罚决定。因缺少社会风险评估报告、被执行财产状况及强制执行实施方案,经告知后,庆元**源局在7日内补齐上述资料后,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庆*县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人丽水周**有限公司、吴**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周*、吴**不服,提起复议,经丽水市国土资源局审理,作出决定维持庆*县国土资源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周*、吴**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龙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周*、吴**要求撤销庆*县国土资源局所作的庆土资罚(2014)Y02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周*、吴**不服,提起上诉,丽水**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故庆**资源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在履行期限届满后进行了催告,但被申请人未履行其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庆*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庆元**源局庆土资罚(2014)Y02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56.9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621.63平方米(包括第三层未封顶建筑面积189.4473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庆元县人民法院执行;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56.99平方米土地由庆元**源局组织实施。

案件审查受理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庆元县国土资源局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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