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生局与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认定被申请人饶军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前提下,于2014年6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24日在青田县仁庄镇仁庄村龙兴街14号左起第一间房、第二间房以及青田县仁庄镇仁庄村牌坊路24-1号内开展诊疗活动,饶军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从事诊疗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关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汉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青卫医罚[2014]0060号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决定,对被申请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并于2014年12月5日向被申请人送达该决定书。由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按期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4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催告通知书,经催告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审查。另申请人除申请处罚决定作出的罚款40000元外,还要求执行加处罚款40000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青卫医罚(2014)0060号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青卫医罚(2014)0060号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