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丽水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9月16日向**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负责人胡*及委托代理人张*、陈**,被告丽水市公安局负责人封**及委托代理人林**、陈*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树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