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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丽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平诉被告丽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城乡建设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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