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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林业局与兰福存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云和县林业局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云林罚书字(2015)第1000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申请执行人兰福存缴纳罚款6720元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云和县林业局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云林罚书字(2015)第1000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被申请执行人兰福存缴纳罚款6720元,并于同日送达处罚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3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云和县林业局作出的云林罚书字(2015)第1000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和县林业局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云林罚书字(2015)第1000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中对被申请执行人兰福存罚款6720元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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