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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国土资源局与陈**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认定被申请人陈**于2010年6月未经批准擅自对座落在青田县温溪镇温溪新村金坑头非法占用土地,现已建好(至调查时已建成三层结顶),经现场丈量实际占地面积为47.73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于2012年4月20日对被申请人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出了青土资执罚决字(2012)第003号处罚决定,并于当日送达被申请人,由于被申请人陈**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按期履行该处罚决定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即对被处罚人在青田县温溪镇温溪新村金坑头非法占用土地建造的建筑物(房屋)自行拆除,并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村集体。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青土资执罚决字(2012)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该决定书的第三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青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青土资执罚决字(2011)第02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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