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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庆工商案字[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庆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申请人赵**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在履行期限届满后进行了催告,但被申请人未履行其缴纳罚款的义务。庆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庆工商案字[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案件审查受理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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