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庆元众**有限公司与庆元**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庆元县林业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庆*罚书字[2014]第3104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庆元众**有限公司缴纳罚款人民币9198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庆元众**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一时无法执结。经合议庭评议,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庆元县林业局也同意终结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执行。此后,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执行机构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丽*执非字第3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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