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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旭鹰山茶油专业合作社与遂昌**管理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遂昌**管理局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遂市监食罚﹝2015﹞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因涉嫌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2、罚款人民币30000元。由于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遂昌**管理局2015年3月18日作出遂市监食罚﹝2015﹞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遂市监食罚﹝2015﹞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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