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庆元县林业局与柳**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庆**业局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庆*罚书字[2015]第31008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庆元县林业局对被申请人柳**作出的林业行政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在履行期限届满后进行了催告,但被申请人未履行其义务。庆元县林业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但其中的第一项责令恢复林地原状系行为罚,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组织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庆**业局庆*罚书字[2015]第31008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第一项即责令恢复林地原状,由庆**业局组织实施;第二项即并处罚款28475元,由庆**民法院执行。

案件审查受理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庆元县林业局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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