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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源局与丽水周**有限公司、吴**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庆元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庆土资罚(2014)Y029号国土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5年7月2日申请人庆元县国土资源局以需要补充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庆元县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人丽水周**有限公司、吴**作出的国土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案经龙泉市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丽水**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但申请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对被申请人进行催告,属于行政程序缺失。现庆元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庆元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庆土资罚(2014)Y02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案件审查受理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庆元县国土资源局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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