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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9月11日,本院收到松阳县国土资源局松土行申字(2015)13号土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依法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松土资罚(2015)3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向松阳县国土资源局发出限期补正通知书,要求松阳县国土资源局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申请材料,松阳县国土资源局逾期未予补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松阳县国土资源局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材料,其申请不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松阳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丽水**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丽水**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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