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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台州**有限公司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台州**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建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有限公司关于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台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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