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台州**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建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有限公司关于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台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