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坎门街道里澳社区郑*宗祠与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玉土资执罚[2015]0200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被执行人于2008年7月份至2014年6月份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在坎门街道里澳社区南沙经济合作社岭脚建郑*宗祠,至立案时止,查实已占用坎门里澳社区南沙经济合作社所属土地面积417.55M2,其中建筑占用面积162.74M2,建筑面积299.48M2,现状为一栋主楼两层,附属房一层砖混结构建筑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经申请人**局规划中心鉴定:非法占用地块地类系旱地、林地,规划分区为限制建设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417.55M2;2.限期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299.48M2)及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3.对该家族非法占用的417.55M2土地处以30元/M2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2526.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4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缴纳了12526.5元的罚款及退还土地,对玉土资执罚[2015]02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其他的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间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限期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299.48M2)及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玉土资执罚[2015]0200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行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玉土资执罚[2015]02003号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限期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299.48M2)及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准予强制执行,由玉环县人民政府坎门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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