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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民委员会与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玉土资执罚[2015]0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被执行人于2014年9月份开始,未经批准擅自在楚门镇三联村定基塘的土地上建管理房,经查实已占用土地面积588.9M2,其中建筑占地面积362.44M2,现状为九间二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778.03M2。经申请人**局规划中心鉴定:该非法占用的地块地类为水田、河流水面,规划分区为允许建设区(土地面积18M2)、限制建设区(土地面积570.9M2),建筑面积778.03M2,允许建设区符合土地利用规划,限制建设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18M2;2.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面积778.03M2);3.对非法占用的上以20元/M2的罚款,计人民币11778元。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缴纳了11778元的罚款及退还土地,对玉土资执罚[2015]0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其他的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间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面积778.03M2)。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玉土资执罚[2015]0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行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玉土资执罚[2015]04001号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面积778.03M2),准予强制执行,由玉环县楚门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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