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怀远**管理局与王**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王**质量监督检疫行政非诉纠纷两案中,被执行人王**已主动履行安徽省**管理局皖(怀远)质技监罚字(2009)第11号、(2010)第21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安徽省**管理局皖(怀远)质技监罚字(2009)第11号、(2010)第21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王**银行存款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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