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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发回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陶**因诉枞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5)枞行初字第000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陶**及其委托代理人项美芝、周**,被上诉人的负责人吴**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中,方*英系本案被涉行政处罚决定的利害关系人,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一审法院未通知其参加诉讼,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5)枞行初字第00004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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