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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与铜陵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钟**不服被告铜陵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依法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钟**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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