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钟**不服被告铜陵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依法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钟**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铜陵县林业局与张**林业行政处罚案执行裁定书
关于对罪犯张**撤销缓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安庆**源局申请执行观音寺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判决书
陶**发回重审裁定书
光明乳业诉潜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执行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判决书
曹**判决书
许**判决书
朱**诉岳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案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