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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潜山县林业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不服被告潜山县林业局林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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