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不服被告潜山县林业局林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潜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张**执行裁定书
岳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岳西县**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郑**与岳西县国土资源局、岳西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夏**不服被告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储敬爱与岳西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宿松**管理局与李**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