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因被执行人李**不履行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宿)市监罚字(2014)2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宿)市监罚字(2014)2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宿)市监罚字(2014)26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