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诉人张**因与被申诉人朱**、一审被告明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4)明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以滁检民(行)监(2015)34110000023号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