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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被申诉人朱**、一审被告明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张**因与被申诉人朱**、一审被告明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4)明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以滁检民(行)监(2015)34110000023号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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