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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天长市公安局铜城派出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天长市公安局铜城派出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案,原告陈**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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