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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孙**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全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全人社监罚字(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全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全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全人社监罚字(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全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全人社监罚字(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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