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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管理局与天长市长林电**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天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被执行人天长市长林电**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天)安监管罚(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为由,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天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天)安监管罚(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天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天)安监管罚(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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