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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天长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原告李**诉被告天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依法追加苏**、崇美为本案第三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5月27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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